招投标法赋子潜在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及时尽早地发现问题、提 出问题和解决问题,避免由于文件编制不合适产生争议、激化矛盾,从而真正提 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
在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时,首先要区分“潜在投标人”和 “投标人”这两个概念,二者在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在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前只能称为“潜在投标人”,但当递交投标材料截止时间一到,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才能成为正式的“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上述两类人以外的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招标文件中以下内容提出异议: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有差别的信息会带来竞争基础的不平等;
(二)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不匹配甚至无关,涉境平等;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依京中标条件,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体现;
(四)对不同投标主体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无视公平梁标原则;
(五)限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产品或供应商,倾向保护意向的投标主体;
(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投标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加以限 制等。
因此,如果认为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办法甚至招标公告的基本资格 要求不合法或不合理,有权以“学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并且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尤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乐 在投标人的行为。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要特别注意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 前提出,以免超期丧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